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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高质量发展——青岛:打造“双创”人才摇篮******

  12月20日,2022青岛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周(以下简称人才周)暨第二十二届中国青岛蓝色经济国际人才暨产学研合作洽谈会(以下简称蓝洽会)拉开帷幕。

  以“聚才聚力、创赢未来”为主题的“人才周”“蓝洽会”,聚焦智能家电、海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青岛市24条重点产业链,设“招才引智、创新创业、平台赋能、峰会论坛、人才赛事等”六大板块,共30余项活动,搭建起更高层次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的平台,更好地实现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的“四链”融合发展。

  这是青岛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国际交流的创新之举。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传华说:“当前,青岛市正处于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建设上合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交叠期,创新搭建‘聚才聚力’综合平台,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推行‘一站式、市场化、无感化、定制化、国际化’‘一式四化’人才服务新模式,加快汇聚更多优质‘城市合伙人’和创新创业要素,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聚焦产才融合新模式

  “在青岛高新区创办公司至今一年多来,我们自主研发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成果主要为海外客户提供用户和工商业储能系统解决方案。目前,已在中东、东南亚和非洲等市场布局。”青岛蓝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立霜高兴地说,“这离不开青岛高新区为企业提供创业资金等很多政策方面的扶持。”

  “产业集聚人才、人才引领产业”。2022“人才周”“蓝洽会”为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注入人才新势能,助力青岛实体经济和海洋城市高质量发展。刘传华介绍,围绕“产业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思路,举办“2022国际计算智能论坛”;发布启动青岛市“揭榜挂帅”数智对接平台2.0版,设立“需求榜单”“成果榜单”,解决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对称难题;与武汉大学、天津大学等共建“双一流”高校校友联盟,搭建“高校校友朋友圈”“创新创业生态圈”;开展“云聘马拉松”直播带岗活动,打造集人才招聘、政策宣传、企业展示、城市推介“四位一体”的沉浸式招聘场景,从云端向青年人才发出邀请。

  在青岛,“双创”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550余家,有效丰富了青岛的人才、技术、智力要素供给。24条产业链的100家企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汽车产业、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

  跑出“以赛引才”新赛道

  前不久,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商信息变更,新增前海母基金、深创投、山东财金等股东。7年前来青岛创业的冀然博士自豪地说:“我们专注于纳米压印设备与全套解决方案的研发与产业化,今年5月总投资约2.5亿元的‘天仁微纳’总部项目在青岛未来科技产业园区奠基,进入了新发展阶段,这得益于青岛市为‘双创’人才量身打造的多层次‘双创’赛事。”

  “通过以赛引才、以赛选才、以赛聚才的形式,青岛发挥创新创业大赛杠杆效应,面向高层次人才发出‘英雄帖’‘召集令’。”刘传华表示,青岛市为重点项目大赛提供定制服务,首次认定100个市级重点招才引智项目,建立“项目吹哨、专员报道”机制,提供“帮办代办、快办特办”服务,已为创建国家高端智能家电制造业创新中心、海信产值倍增计划等重点项目制定专项支持政策19项,提供重点项目专员帮办代办服务568人次,协同项目招引人才6.6万余人。

  “新锐青岛”系列大赛三年来,有67个“双创”项目已经落户,总投资额3.97亿元,遴选出的“智能无人仓整体解决方案”等26个项目已与企业达成合作,并投入量化生产。

  赋能人才发展全链条

  许多人才在办理各种事项时,或多或少遇到因为流程繁琐、材料复杂等问题影响办事效率、降低服务好感。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刘传华介绍,青岛创新打造网上办事大厅,推行人才服务“网上办”“移动办”和关联事项“一事全办”。目前,61个事项实行“一网通办”,30个事项实行“移动办”,今年已服务用人主体近3.1万家、50多万人次。

  “为解决人才服务事项窗口太多、事项分散的问题,创新打造了‘人才服务一件事’联办平台,实行‘一口进、一并办、一网通’,实现减材料47%、减时间80%。”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董海波说,为实现与人才的“双向奔赴”,青岛市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人才安心立业的最优生态,编制发布了“一站式”人才服务清单,建立“第一响应人”机制、“一口受理、并联办理、闭环管理”运行机制和“区市和行业人才服务责任考核机制”,全市“双创”人才服务需求即时受理率、按时办结率均达到100%。(本报记者 王健高 实习记者 宋迎迎 通 讯 员 解春慧 王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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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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